关于进一步加强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3/19 20:29:17
2006年9月10日 各院系,各部门,院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教语用[2000]6号),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转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教语字[2000]2号),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教语字[2000]4号)。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做好学院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部门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要对学习宣传做出具体部署,通过学习宣传,使全校所有师生员工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强化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增强规范祖国语言文字的自觉性,努力营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语言文字环境。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学法、知法、执法的模范。学院新闻中心应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作出具体安排,如在各种媒体开辟专题、专栏或对有关人士进行专访,召开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座谈会等。各院系应在校园内张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文,举办宣传栏目,营造宣传气氛。 二、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重点在教育,关键在落实。院、系两级都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长为主任、语办主任为副主任、各院系分管主任任委员的“潍坊科技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语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办公楼417室)。各院系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或调整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三、普通话水平要作为教师的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教师应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即: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其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所有教师必须持有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并达到所规定的相应等级。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工作由学院承担,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鲁教财字[2000]87号文件。 各院系完成教师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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