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9/1/17 11:18:24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批准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0月31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泰安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及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气象、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告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纳入安全教育工作内容,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二)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
(三)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
第八条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高架桥(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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