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实施办法(暂行)
2016/3/24 11:16:30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等,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符合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报名条件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且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
第三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的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等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全省相关管理工作,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除依本实施办法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夏季)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具体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下述一种或多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提供现行盲文试卷。
(二)提供大字号试卷。
(三)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四)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五)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六)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七)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八)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九)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十)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十一)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十二)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
(十三)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高考,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第七条 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须在夏季高考体检时向当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见表1)。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的助考物品等,同时提供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第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体检时要对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残疾考生残疾情况确认表》(表2)。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严格审核考生本人与证件原件、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一致,坚决杜绝资格造假行为发生。
(二)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申请,然后由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残疾考生体检时确认的残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认其是否为残疾人、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是否合理、考试组织条件是否具备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本人进行当面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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