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1/17 10:10:04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我省在认真总结2012年全面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8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总体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应当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逐步建立健全新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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