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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甘肃正宁校车事故所想到的

[日期:2011-11-23] 来源:保卫科  作者: [字体: ]

正宁校车事故的发生,并不全是制度的缺失,而是各相关方对现行法律的随意违反和肆意漠视才导致的惨剧。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得不到普遍的遵守,创设得再多也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随着甘肃省正宁县校车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善后工作的逐步完成,事故对公众的影响将逐渐减弱。然而,对于遇难家属,却是一生的沉痛。事故发生之后,舆论追问反思,各地陆续开始全面排查校车安全,制定校车安全制度也一再被提及。然而,造成正宁校车事故的原因并非校车安全制度的缺位,而是相关人员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无情漠视和随意违反。

据正宁县公布的事故原因,主因有二,一是超载、逆行,二是监管不力。对此原因行为,法律早有规制。

首先,关于超载、逆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禁止超载、逆行,这一近乎常识性的规则,却被无情的漠视。核载9人,实载64人,对此触目惊心的超载,包括幼儿园的开办者、司机在内,甚至幼儿的家长都一再放任。

其次,关于监管不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然而,有关报道反映的,却是交管部门多次发现该校车超载,长达七年时间,仅罚款了事。交管部门既没有依法对违法行为纠正,也没有使违法状态消除。《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基本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据报道,正宁县教育局对该幼儿园的校车隐患是明知的,但同样,视法律规定为空文,视职责为儿戏。

再次,关于校车安全制度。201071日,国家出台了首部专门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公安部近几年曾多次针对校车安全进行集中整治,教育部几乎每年下发的有关通知中都提到校车安全。如果幼儿园或教育局一方认真注意过,认真遵守过,惨剧就不会发生。

    在悲剧面前,法律的尊严何在?如何体现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维护?执法单位应负什么样的责任?主管部门应如何向公众交代?幼儿园经营者是如何看待生命和金钱的?家长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了呢?我想,在现有社会状况下,我们只能靠自己来保障生命安全,有安全隐患的车不坐,有安全隐患的地方不去,有安全隐患的煤矿不下,有安全隐患的事情不干。在金钱和生命面前,我们要坚定地选择生命。让我们从现在开始,手拉手共创一片美好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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