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党委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确保学校党委会议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研究决定学校党建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教学、队伍建设、后勤管理、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谋划阶段性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校长确定,其他党委成员如有议题,须会前2天填写议题申请单,经书记、校长同意方能上会,议题相关材料同时报办公室印发给其他党委成员。讨论议题时,提报事项的党委成员要先对研究事项作相关说明,提出拟解决意向,其他成员要逐一发言表态,说明“同意”或“不同意”,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参加者要严守组织纪律,不得对外谈论和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议题,在没有正式公布、实施之前不得对外泄漏。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六条 凡经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委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决定事项因特殊原因暂缓执行或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分管领导应向党委会议做出说明,并须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泰安长城中学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