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针对我校现行学籍管理状况制订。
第二条 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校长负责,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规定,本着按户籍、居住区域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学校统一录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签发入学通知书。
第四条 高中新生入学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规定,参加泰安市统一的升学考试,按德、智、体几方面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签发入学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凭入学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所交各种费用一律不退):
(一)使用伪证件、冒名顶替或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的;
(三)不服从分班,劝说无效的。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在新生入学两个月内指导学生填写学籍卡、学生登记册,按要求统一编号,向学籍主管部门申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八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户口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转入我校的,须征得学校教务处及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并开具接收函后,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我校方可接收,办理转入手续,并接收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户口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出的,我校必须在接到学生个人书面申请和转入学校出具的教育行政部门盖有学籍管理专业章的《同意转入证明信》后,方可办理《转出学生转学证》,转出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学校应根据家长或监护人单位证明和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泰城范围内初中、小学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班级和教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接收非正常转学、借读学生,否则学校不予承认。擅自转出的,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借读:
(一)非泰山区户口,因父母长期在泰城居住要求借读的学生,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们政府同意签署意见,然后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二)泰山区户口并在泰城居住的学生,确属家庭住址迁移、上学路途较远要求来我校的,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住址迁移证明(房产证),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准予借读。
第十四条 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或转出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毕业证书(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鉴定证明,确需治疗或休养两个月以上的,可予休学。休学需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医院鉴定证明、病历档案和药费、住院收款单据,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出具《同意休学证明信》(教务主任、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并上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高中学生同时保留会考考籍。
第十六条 学生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期自请假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的,可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再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定,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二)休学两年后,仍不能复学的;
(三)家庭有特殊困难,无法坚持学习的。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高中学生学期开学两周内无故不报到的;
(二)在一学年内无故旷课连续达四周,累计达六周的。
自动退学不予保留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或肄业证。
第二十条 对于后进生,不得借故迫使他们退学。
第五章 流失
第二十一条 巩固在籍学生是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教务处、级部、班主任有责任采取措施控制学生流失率。小学、初中应杜绝学生流失,高中级部学生流失率应控制在1%以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发生学生流失,级部、班主任要积极做好动员返校工作。对于家庭情况特殊、返校确有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流失报告书》,报教务处审核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流失学生要求返校就读,学生应予接收。根据流失时间的长短,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四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凡操行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毕业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或经一次补考后,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考试科目的,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操行评定合格,学业成绩经补考后仍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毕业班学业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七章 学生档案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后,要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统一学号编排学号,实行编号管理。学生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等,学号要随转。无统一编号的学生,不能承认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号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当年招生计划下达。
第二十七条 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具备全部表格,及时或分年记载。学生转学、升学均应提供完整档案,否则不予办理。学生档案应由市、区教委验印。
第二十八条 学生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档案记载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对未按规定办理,违反条例的要作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处理。
泰安长城中学
200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