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级部、班级:
为迎接今年五月份我市的“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泰安市《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细则(实行)》的第三章摘要印发,以便在校园文化建设特别是宣传栏制作过程中规范实施。
第三章 规范文字应用
第十条 全市教育系统所有岗位在工作中均应按《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范书写、打印汉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第十一条 全市教育系统制作、印刷的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简报、讲义、讲稿、试卷、板报、宣传材料等用字,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各类电子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均按《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范应用,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第十二条 全市教育系统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时,必须与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全市教育系统如有在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应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单独使用汉语拼音;但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应在规范汉字下方加注汉语拼音。
第十四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姓氏中的异体字;
(二)书法等艺术作品;
(三)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四)简报、论文等文章中需要引用他人原著的;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规范标点符号用法,按照1996年6月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使用下列标点符号:
(一)句末点号3种:句号(。)、问号(?)、叹号(!);
(二)句内点号4种:逗号(,)、顿号(、)、分号(;)、冒号(:);
(三)句中标点9种:引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 — - ~)、间隔号(.)、书名号(《》〈〉)、专名号( )和括号,有()、[ ]、{ }【 】 。
第十六条 全市教育系统应用文字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汉字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右至左,汉语拼音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如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标点符号应用力求准确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
泰安长城中学教科所
2013年3月12日